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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工作委员会)
   (一)为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区人民政府有关财政经济、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工作的专项工作报告做好准备工作,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初审意见,起草常委会有关审议意见、决议和决定草案。检查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常委会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
  (二)检查有关财政经济、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检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
  (三)组织代表对财政经济、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工作方面的专门问题,进行调查、视察。督促有关单位对代表提出的关于财政经济、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等工作方面的“议案”和重要“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
  (四)根据主任会议的决定,对有关财政经济、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工作方面的质询和受询机关的书面答复进行研究,提出意见。
  (五)搞好本委的工作计划和总结,做好本委组织的会议和活动记录,向办公室提供重要活动情况及大事记。起草涉及本委的调研报告、简报、情况反映及有关文件。
  (六)受主任会议的委托,草拟向常委会提出的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七)完成常委会及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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