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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门头沟区预算监督办法
(2008年2月29日 北京市门头沟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15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预算草案主要内容的初步审查
   第三章 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
   第四章 预算变更的审查和批准
   第五章 决算的审查和批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预算的监督,规范预算行为,确保预算的执行,保障全区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以下简称《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预算法》)、《北京市预算监督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级预算、决算和预算变更的审查和批准,以及区级总预算和区级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
  第三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区总预算草案及区总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区级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改变或者撤销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人大常委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撤销区人民政府和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经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区级预算,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
   第四条 区人大常委会监督区总预算和区级的预算执行;审查和批准区级预算的变更;审查和批准区级决算;撤销区级人民政府和镇人民代表大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和决议。
   第五条 区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财经工作委员会)在区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下,承担审查预算草案、决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和监督预算执行的有关工作。
   财经工作委员会履行前款规定的职责时,可以邀请有关专家参加。
   第六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或者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依照法律规定程序,就预算、决算中的有关问题提出询问或者质询,区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必须研究处理并及时给予答复。
   第七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贯彻《监督法》、《预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区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预算和关于预算的决议;做到先有预算,后有支出,严格按照预算支出;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预算的监督管理。
   区财政部门和区审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全区各部门进行财政监督和审计监督。
   第八条 鼓励、支持和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违反预算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向有关国家机关检举、揭发违反预算法律、法规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有关国家机关应当为检举、揭发者保密。
  第二章 预算草案主要内容的初步审查
   第九条 区级各预算单位应当按照预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部门预算的编制工作。部门预算应当综合预算内、外资金,编列到目。
   第十条 在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财经工作委员会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区财政部门提交的区级预算草案主要内容进行初步审查。
   区人大常委会有关机构负责人列席初步审查会议,参与区级预算草案主要内容的审查工作。
   区财政部门负责人应当到会对区级预算草案主要内容进行说明,并回答询问。
   第十一条 财经工作委员会对区级预算草案主要内容进行初步审查。区财政局应当在召开初步审查会议七日前,向财经工作委员会提供下列材料:
   (一)北京市政府、北京市财政局、门头沟区政府关于编制预算的要求;
   (二)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预算安排的说明;
   (三)科目列到类、重要的列到款的预算表,政府性基金预算表;
   (四)区级预算单位的部门预算草案;
   (五)本年度财政收支计划;
   (六)预算外资金收支安排情况;
   (七)农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社会保障支出安排情况;
   (八)政府采购计划和区对镇街的转移支付方案;
   (九)区财政资金安排的主要建设项目;
   (十)初步审查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财经工作委员会可以要求区发展改革、税务、统计等相关部门汇报情况并提供相应材料。所需资料应当在召开初步审查会议七日前提供。
财经工作委员会可以听取区级预算单位的部门预算编制情况汇报。
   第十三条 财经工作委员会对区级预算草案主要内容进行如下审查:
   (一)贯彻《监督法》、《预算法》和《北京市预算监督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有关的财政经济政策的情况;
   (二)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贯彻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结构合理原则的情况;
   (三)预算收入的安排与国内生产总值增长相适应的情况;
   (四)农业、教育、科技支出安排的情况;
  (五)文化、卫生、社会保障等政府公共支出和基本建设支出的安排情况;  
  (六)群众关心的重要问题在预算中的收支安排情况;
  (七)预备费设置情况;
  (八)为实现预算拟采取的措施;
  (九)其他重要问题。
   第十四条 在财经工作委员会对区级预算草案主要内容初步审查会议后十五日内,区财政部门应当将采纳审查意见的情况书面向财经工作委员会报告。
   财经工作委员会收到反馈后,形成初步审查结果,向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报告。
  第三章 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
   第十五条 经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区级预算由区人民政府组织执行,具体工作由财政部门负责。
   新预算年度开始后,在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前,区人民政府可以先按照上一年度同期的预算支出数额安排支出,批准预算后,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第十六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区级预算后,财政部门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批复区级预算单位的部门预算。区级预算单位应当自财政部门批复本单位预算之日起十五日内,批复所属各单位预算。
   区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将部门预算的批复情况向财经工作委员会报告。
   第十七条 区人大常委会对区级预算执行情况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执行区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决议情况;
  (二)为实现预算采取的各项措施落实情况;
   (三)按照批准的年度预算向区级预算单位批复预算的情况;
   (四)预算收入和支出的管理情况;
   (五)部门预算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项目预算执行情况;
   (七)项目资金使用情况;
   (八)预备费的使用情况;
  (九)预算外资金收支管理情况;
  (十)经区人大常委会批准设立的政府债务情况;
   (十一)区级预算执行中的其他重要问题。
  第十八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在七至九月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上半年预算执行情况。
区财政部门应当在每季度终了后,向财经工作委员会报告预算执行情况,并按月提供预算收支报表等有关资料。财经工作委员会将预算执行中的重大问题及时报告主任会议。
   财经工作委员会可以要求有关部门汇报部门预算、政府采购预算的执行情况。
   第十九条 财经工作委员会或者区人大常委会有关机构根据主任会议的决定,对预算执行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并向主任会议报告调查结果。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将调查结果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议。区人大常委会可以根据调查结果作出相应决议。
   本区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协助、配合调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调查所需要的材料。
   第二十条 区人民政府审计部门应当依法对全区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区人民政府应当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审计部门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区人民政府应当责成区审计部门将日常审计发现的预算执行中的重要问题,及时向财经工作委员会通报。
   第二十一条 在预算执行过程中,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区人民政府责成区审计部门进行专项审计并报告审计结果。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将专项审计结果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议。
  第四章 预算变更的审查和批准
   第二十二条 预算超收收入应当优先用于农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社会保障等重点项目和其他必要的支出。在预算执行过程中,需要动用超收收入追加支出时,区人民政府应当编制预计超收收入使用方案,由区财政部门将编制预计超收收入使用方案的有关情况及时向财经工作委员会通报。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预计超收收入使用方案报区人大常委会备案,并向区人民代表大会报告超收收入安排使用情况。
   第二十三条 预算执行中应当严格控制不同预算科目之间的资金调剂,区级各预算单位的预算支出应当严格按照预算科目执行;确需作出调剂的,必须经区财政部门同意。区级预算安排的农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和社会保障等重点支出的调减,必须经区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第二十四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在执行中,因特殊情况需要增加支出或者减少收入,使原批准的收支平衡的预算的总支出超过总收入,区人民政府必须依法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第二十五条 在区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审查批准预算调整方案的十五日前,区财政部门应当将区级预算调整的初步方案提交财经工作委员会初步审查。
  第五章 决算的审查和批准
  第二十六条 预算年度终了后,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编制区级决算草案,决算草案应当如实反映预算执行的结果,根据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所列科目编制,按照预算数、变更数或调整数以及实际执行数分别列出,并作出说明。
  区审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部门决算的审签制度。
  第二十七条 区人大常委会应当在下一年度的第二季度审查和批准区级决算。
  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区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十日前,向常委会提交区级决算草案、决算的报告和区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第二十八条 区人大常委会对区级决算草案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一)遵守《监督法》、《预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情况;
   (二)预算年度收支完成情况;
   (三)重点支出完成情况;
   (四)政府采购完成情况;
   (五)预备费使用情况;
   (六)预算超收和转移支付资金安排情况;
   (七)预算结余、结转情况;
   (八)预算外资金收支完成情况;
   (九)上级财政补助资金的安排和使用情况。
   第二十九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责成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和税务部门在区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区级决算二十日前,将决算草案、审计工作报告和税收完成情况报告提交财经工作委员会。
   财经工作委员会听取决算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和税收完成情况报告,对决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区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和税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到会对决算草案、审计工作报告和税收完成情况报告的主要内容进行说明,并回答询问。
   财经工作委员会可以就决算草案中的有关问题听取有关部门的情况汇报。
   第三十条 在区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决算时,财经工作委员会应当向区人大常委会做决算草案的初步审查报告,供审议参考。
   第三十一条 区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决算时,应当听取并审议区人民政府关于决算草案的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根据审议情况对区级决算作出决议,必要时,也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区人大常委会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的,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三十二条 审计工作报告应当如实反映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情况,内容应当包括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评价,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中存在的问题及审计部门的处理情况,以及对改进财政工作和部门财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区审计部门对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出的问题应当及时纠正、依法处理。
   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当年年底前将审计出的问题的处理结果书面报送区人大常委会。
   第三十三条 财政部门应当自决算批准之日起二十日内,批复各预算单位的部门决算,并及时将部门决算的批复情况向财经工作委员会报告。
  区人民政府应当自区级决算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区级决算及各镇人民政府上报备案的决算汇总,报区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三十四条 区人大常委会对决算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和决议交由区人民政府研究处理。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审议意见的处理情况或执行决议的情况向区人大常委会作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五条:区人大常委会听取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及审议意见,区人民政府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向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预算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依照《预算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追究有关部门和政府领导人的责任,依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直至撤销其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对检举、揭发违反预算法律、法规行为的人进行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全区各镇人民代表大会对同级预算的监督,参照本办法施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相关法律
  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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