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初步审查部门预算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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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初步审查部门预算实施细则

 

2017525日北京市门头沟区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对部门预算的审查监督,进一步加强人民代表大会对预算的实质性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预算法)、《北京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北京市门头沟区预算审查监督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主要是对《北京市门头沟区预算审查监督办法》第十二条区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参加预算的初步审查作出细化说明,适用范围为门头沟区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初步审查相应领域单位的部门预算。

第三条 各专门委员会将初步审查相关领域单位的部门预算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并在议题交办会上将该项议题及具体要求告知预算单位。

第四条 各专门委员会应当在区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的30日前召开会议,对相应领域单位的部门预算进行初步审查。

相关预算单位应当在对应的专门委员会召开初步审查会议7日前,提供下列材料:

(一)本年度部门预算执行情况及下一年度部门预算草案,按预算科目明确列示,具体到项级科目。

(二)本年度部门预算执行情况及下一年度部门预算草案的报告,主要内容包括:本部门基本情况,即部门基本职责、工作业务范围、下属机构及人员情况等;基本支出预算情况,即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情况;重大项目支出情况,选取本部门资金量较大且对经济社会具有影响的重点项目,提供项目确定的依据、绩效目标、资金安排、实施计划等内容。

第五条 各专门委员会初步审查单位部门预算,重点审查下列内容:

(一)部门预算执行情况是否符合区人民代表大会预算决议的要求,是否符合年初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

(二)预算安排是否符合预算法、《北京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北京市门头沟区预算审查监督办法》的规定,是否遵循了勤俭节约、量入为出的原则,预算收入的测算及相关收支政策和拟采取的措施是否妥当、可行;

(三)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安排是否符合公共性和公益性的原则;

(四)重点项目支出的预算编制是否细化、规范,项目的必要性是否符合本区的实际情况,是否符合中长期规划的要求,绩效目标是否明确、可行,预算安排是否适当。

第六条 各专门委员会提出初步审查的意见和建议,交相关预算单位研究处理。

相关预算单位应当在收到专门委员会初步审查的意见和建议后7日内,将研究处理情况书面反馈专门委员会。

各专门委员会将初步审查的意见和建议以及相关预算单位的反馈处理情况提交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

第七条财经委员会汇总研究各专门委员会初步审查的意见和建议,纳入财经委员会对总预算草案的初步审查意见,印发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第八条本实施细则自20179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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