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14日北京市门头沟区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王建兴的请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门常发〔2022〕54号)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北京市门头沟区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
接受王建兴辞去北京市门头沟区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农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职务的请求,并报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