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头沟区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会议,会议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如果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经过五分之一以上的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必须在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举行。
门头沟区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保证国家计划和国家预算的执行;
(二)审查和批准本区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它们执行情况的报告;
(三)讨论、决定本区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四)选举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五)选举区人民政府的区长、副区长;
(六)选举区人民法院院长和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出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经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七)选举本区出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八)听取和审查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九)听取和审查区人民政府和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
(十)改变或者撤销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撤销区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十一)保护社会主义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门头沟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门头沟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门头沟区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门头沟区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常务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区人民代表大会在代表中选举产生。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与区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常务委员会的决议,须经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二)领导或者主持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三)召集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四)讨论、决定本区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五)根据区人民政府的建议,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部分变更;
(六)监督区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联系本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
(七)撤销本区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八)在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副区长的个别任免;在区长和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从区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副职领导人员中决定代理的人选;决定代理检察长,须报市人民检察院和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九)根据区长的提名,决定区人民政府局长、委员会主任,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十)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任免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任免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十一)在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撤销个别副区长的职务;决定撤销由它任命的区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和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职务;
(十二)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和罢免个别代表。